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财政厅、教育厅《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国家助学金的参评对象
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年4400元、3300元、2200元。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不得参加国家助学金的评定;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学校认定的贫困生;
(六)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给各学院。
五、组织评审
(一)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学院评议小组初审确定初评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的候选名单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六、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国家助学金由学校分上、下学期两次汇入学生银行账户。
(二)学校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学院要做好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做好公示,并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四)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五)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其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学生弄虚作假或获国家助学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核实,即刻停发国家助学金。
2、已正式离校(含休学、退学、参军入伍和出国等)的学生不再享有受助资格,即刻停发国家助学金。
(六)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资助以及追回资助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受助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资金;
3、受助学生用国家助学金请客、高消费及其他非法用途。
七、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