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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应用科学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6-06 】
江西理工大学应用科学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组织和正确引导我院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教材(93)6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和教材(94)原中色财事字第0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组织大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高等学校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这项活动不仅能使学生通过劳动取得相应的报酬,而且有利于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同时也是资助广大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安心完成学业的有效资助办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对学生勤工助学本着“组织领导、规范有序、以劳取酬、照顾困难、有益锻炼、保证安全”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优先安排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品德 良、无考试不及格且学有余力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加强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学院成立由院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应用科学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各系成立学生勤工助学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本系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完成院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布置的勤工助学任务。
第六条   院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下设“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挂靠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和管理日常工作。其工作职能为:
(一)开辟校内外勤工助学渠道,设置勤工助学固定岗位。
(二)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和筹集。
(三)负责对全院勤工助学工作提出改进意见,经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同意后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章   勤工助学资金来源及用途
第七条 为确保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学院建立勤工助学基金并对其实行专项管理,集中使用。
第八条 勤工助学基金来源:
(一)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勤工助学启动经费;
(二)根据国家任务学生数,从学院教育事业费中按每生每月5元标准提出的经费;
(三)每年从学杂费总额收入中划出5%的经费;
(四)从学院预算外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
(五)社会上的专项资助及以上各项经费的增值。
第九条 对勤工助学基金本着“管好、用好、用活”的原则合理使用。其主要用途:
(一)支付学生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
(二)建立校内外勤工助学的基地;
(三)表彰奖励勤工助学先进单位和个人;
(四)其他属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开支。
第十条 下列情况不列入勤工助学基金开支:
(一)在本校生产经营性单位(部门)用工的报酬;
(二)助教助研用工的酬金;
(三)在校外单位进行的勤工助学活动和学院组织的义务劳动及其他公益劳动。
  第四章   勤工助学的内容及要求
第十一条  学生开展勤工助学的主要内容是开展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学技术文化服务和有利于培养劳动观念和自立精神的劳动服务。
第十二条 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应在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的组织安排下进行,遵循“课余原则、诚信原则、合法原则”进行,不能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活动秩序、校园秩序和宿舍管理与自身的学习。应遵守纪律与操作规程,安全、保质、保量、按时的完成工作量。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经商。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的特殊行业的专业劳动和其他有危险的劳动。
第十五条 对学生未经申报备案、擅自在院内外进行的各种劳动活动,而由此所发生的责任(包括各种纠纷、伤亡事故等),概由本人负责。
  第五章   勤工助学审批程序与酬金的发放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按本人申请、所在系推荐、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安排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酬金标准,以计时、计件、承包等方式参照赣州市同类工种或岗位的酬金标准,以体现资助的原则。
第十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由用工单位或部门签字审核,报院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核发。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劳动中的劳保、安全、技术及岗位要求、劳动效益的检查验收等具体事宜,由用工单位负责解决与办理。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学院每年度对勤工助学进行总结。对在勤工助学中表现突出、有贡献的学生和大力支持勤工助学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弄虚作假、怕苦怕累、不负责任以及违纪违规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扣发酬金、停止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直至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